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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 bat365在线中国官网登录入口 学位办公室     浏览数:点击:[]次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陕西师范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两级,另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人,由主席提名;秘书长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由相关校领导、各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校内知名教授、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且为单数。

第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研究生培养单位结合一级学位授权学科设立。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副主席1人,秘书1人,由主席提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要学科负责人担任,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专业学位分委员会依据专业学位类别设立,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2人,委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须具有正高级职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5)熟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

6)能履行委员职责。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相应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后,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2)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岗位职务变动;

3)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未参加委员会会议;

4)出现学术不端或违背师德师风等情形;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学位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章 职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学位与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学位与学历教育工作的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 审议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调整或撤销等事宜;

2)审定学校学位与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及规定;

3)审定学位论文及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相关事宜及处理决定,对违背学术道德及师德师风的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4)审定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研究生导师岗位上岗及备案资格;

5)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的决定;

6)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7)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8)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9)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特殊问题及相关事项;

10)评议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中的发展与建设事项。

11)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分委员会(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有关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

2)审核、纠正或撤销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上岗及备案资格;

4)推荐各级各类优秀学位论文;

5)审议有关学科和专业建设规划,对学位授予质量和学科及专业建设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6)研究和处理关于授予学位的争议、保密论文审核和其他有关问题;

7)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8)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评审意见,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大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时,一般应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如未特殊说明,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委托投票。不能出席者应请假,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八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委员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具体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大会审议确定。申诉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细则见《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师学位〔20173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622日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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